在我们的印象中,小偷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仅要“及时”发现作案目标,还得防止被人逮个正着。但是近日的一起案件,颠覆了我们过去的印象,这个盗贼是个聋哑人,但依然“技艺娴熟”。
近日的一天中午,梁某在公交站点盗窃一位行人手机得手后,没有急于回家,又到彩云城地下一层闲逛,在一家烤肉店里他又发现了“猎物”,在离店门很近的一张桌子上,一个女孩独自一人正在专心致志地烤肉,手机就随意地放在桌上,丝毫没有发现身边的“危险”。这时,梁某不慌不忙地假装路过,顺便从桌上拿走了手机。连续偷了两部手机,梁某回家了。
他不知道,此时开发区分局民警已经接到失主的报案,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现场分析研判,民警锁定了嫌疑人,确定了其身份信息,最终将嫌疑人梁某成功抓获。
经讯问,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发现梁某可谓前科累累,2008年因抢劫罪被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3年因盗窃罪被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多次盗窃被抓,但他仍不思悔改,出狱后继续盗窃,没想到第一次到开发区作案就被抓了。让民警没有想到的是,梁某竟然有收藏手机的怪癖,民警从他家中查获了5部手机,这是他几个月前在芝罘区、莱山区等地盗窃所得,这些手机被他整整齐齐的“供奉”在柜子里。
目前,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民警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手机、钱包等重要物品切忌随手放置,尤其是在公交车上或其他人员拥挤的公共场合,容易肢体接触,勿给小偷可乘之机。此外,进入电梯或者商场时也不能放松对自身物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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