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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续约中介费要交吗?看完租客算是长见识了

数据显示,中国的租房人群接近2亿人。专业的房产经纪机构通过居间服务,让房东与租客迅速匹配,日渐成为租房市场的主要交易形式。中介机构促成交易、付出了成本,因此也需要向租客收取一定中介费或居间费。

深圳


但在一些交易中,租客续签一次租房合同,就需要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一次中介费的行为,备受诟病。业内人士指出,续约中介费一直处于行业灰色地带,在没有提供新的服务情况下,中介机构不应再收取。长租公寓每年都要收取的服务费,也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存在附加强制消费的问题。
续签一次就交一次中介费
李静(化名)2017年10月通过一家房产经纪公司租下北京市西城区的一间房,价格为2400元/月,根据合同,李静需要向中介支付2400元,也就是一个的租金作为居间费。李静对八方网称,中介机构发布信息、带看房子并促成交易,租客应当支付居间费,没什么不妥。
不过,根据合同约定,当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租客)仍继续租赁的,需再次向丙方(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新合同约定的佣金。2018年10月续签租房合同时,房产中介将房租涨到3100元/月,李静需要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也为3100元。李静称,房产中介在第二年并没有付出多少成本,却要再收一次钱,感觉有些亏。但不想搬家的她,只得答应。
李静租住在这里一年多来,房产中介并没有提供多少服务,除了水管漏水、马桶堵塞,中介来过两三次外,其他都不负责。根据合同,除了房租,诸如水电费、供暖费、电视收视费等费用,都约定给了租客与房东分别承担,至于“房屋维护及维修”,也是租客与房东的责任。
同样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张翰(化名),2018年6月通过一家大型房产经纪公司找的房子,居间代理费也是一个月的房租,即2800元。张翰称,房产经纪公司只负责促成租客与房东签合同,住进去之后的事,都需要租客直接与房东商量。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续租时是否交纳居间代理费,但他称,中介人员曾口头上表示,续租也要交代理费。
近几年,一些大城市逐渐兴起了长租公寓,如蛋壳公寓、相寓等,会将保洁费、宽带费、维修费等统一打包成服务费,不管是第一年签约还是之后续约,服务费都要交纳,金额大致相当于一个月房租。
某长租公寓的租客赵姝(化名)称,她现在的租金约1500元/月,一年的服务费为1100元左右,服务费包含了专属管家、保洁服务、维修服务、客服电话、免费WIFI等。“服务费中能经常用到的项目,也就是免费WIFI和双周公共区域保洁,一年1000多元就买下这些服务,并不是很值。”赵姝说。
不过,赵姝也对八方网说,公寓方面毕竟也提供了服务,比什么都不提供、续约就要交纳的中介费,还是容易接受。
续约中介费处于行业灰色地带?
八方网近日以租房名义联系了房产中介平台的工作人员。我爱我家的一位房产经纪人表示,他们平台现在有相寓和普通租赁房源两种产品。相寓是长租公寓类型的房源,每月都收取月租金10%的服务费,提供双周保洁、免费WIFI等。普通租赁房源是租户与房东签署合同,我爱我家收取居间费为一个月的租金,不提供其他服务。
对于普通租赁房源续租时是否收取中介费,上述经纪人没有正面回应,只是说“您先看房子,这个我们可以谈”。另一位我爱我家的经纪人则在电话中表示:“签一次合同,就收一次钱。如果能长住,建议一次签两三年。”
不过,河南郑州市的一位链家经纪人对八方网表示,郑州地区续租基本上都没有续约中介费。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签约后,房东与租客就建立了联系,如果租客想续约,会直接与房东签合同,房产经纪公司是没有办法掺和进去的。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花先生认为,有一些房东会将房子长期委托给房产经纪公司管理,租客想续约,根本联系不到房东,只能找经纪人。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能会被再收一次中介费。将房子长期托管给房产中介的情况越来越多,也给中介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中国房地产经纪同业联盟主席胡景晖对八方网分析,租客续约的时候,中介并没有提供新的服务,收取居间费是不合理的。他说:“续约居间费一直处于行业灰色地带,租客们也不是很清楚该不该交。遇到不懂的租客,房产中介会理直气壮地去收取;遇到强势点的租客,就可能不收或者打折收取,而且折扣力度不小,有的能打5折。”
至于长租公寓的服务费,花先生称,它们的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对等,服务费更像是变相的中介费,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同时,这些服务是租客不能选择、不能拒绝的,属于附加强制消费。
花先生对八方网表示,经营租房业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房产经纪公司要么吃差价,要么收中介费,但不能两者都有。从严格意义上讲,长租公寓两者都收费是有问题的。
业内人士建议应予以规范
续约中介费已经存在多年,投诉一直很多。八方网在微博、知乎、贴吧上就看到许多网友反映这一问题,除了一些小的中介公司,不少大型房产经纪公司亦在投诉之列。

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2013年印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提出,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不过,该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仍未下发。
胡景晖认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明确,在没有提供对等服务的情况下,经纪公司不能收取续约居间费。禁止续约中介费,难度并不大,相关部门应当做到有效稽查。长租公寓在收取服务费上也没有行业标准,在加大规范力度的同时,也要保证租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强买强卖。
其实,禁止收取续约居间费,对房产经纪公司的影响并不大。胡景晖称,租房的流动性很大,3年、5年不换租的租客比较少,续约的情况大约在30%。房产经纪公司收上来的续约中介费并没有多少,在整个经纪公司的收入占比中可能不会超过5%。即使取消,对他们的影响也较小。
“收取了这笔钱反而不占理,也会对经纪公司的品牌信誉造成影响,倒不如不收。”胡景晖说。

在我国现行民法中,合同法中规定了较多合同的存在,而居间合同并不是日常所常见的合同形式,因此居间合同就是日常常说的中介合同,所以在租房中多可见到,居间合同自然在格式、权利、义务等方面与其他合同是大不相同的,今天就来看看续约中介费要交吗,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怎样,合同特征与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续约中介费要交吗,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怎样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居间合同的合同特征是什么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居间合同的注意特征有哪些
1、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八方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居间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大类别的,因此合同法上所禁止的条件,自然在居间合同订立时,也是禁止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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