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是关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这起案件的顺利办结,让“破产者”看到了人生的另一种可能。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了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这是温州中院继9月5日发布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及9月11日联合温州市金融办通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试行)》后的又一重大突破。
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如何实施通过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难点是什么?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会不会有人借此逃债?近日,红星新闻采访了平阳法院、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温州当地律师代表等,探究个人破产实践的“温州模式”。
全国首例:
欠200多万只需还3.2万元,最快3年恢复信用
根据温州法院发布的案情通报,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同时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会上,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实施意见:
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重生创造机会
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中院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近期筛选了108件案件、24名债务人,目前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实质性操作,现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9件。平阳法院办理的这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之所以成为全国首例,既有偶然因素也有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按照《实施意见》,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两大基础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需要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清理申请,并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
这就是说,个人债务清理,需要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自愿申请,同时需要获得债务人的表决同意,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接受法院、债权人、债务清理管理人以及社会的监督。而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
“这个案子办下来很不容易,我们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对接工作。债务人我们查完发现确实没有财产,因为他原来破产案件也是我们办理的,对他个人的情况是了解的。债权人也算是通情达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主动与我们对接,自己提出的申请。”作为平阳法院指定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陶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在陶先生看来,这个案子特殊之处在于,蔡某是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基本上是确定的,人数比较少,债务构成也不复杂。214万余元的债务相对不算多,除开十几万元的税收债权,剩下3个债权人差不多都是六七十万元。
平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寿兵负责了此案具体工作,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特殊性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债务人角度讲,债务人属于经营性负债类型,经营本身没有重大过失,同时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这个也是能够获得债权人理解的原因。从债权人角度讲,债权人不是没有意见,开会的时候也有债权人质疑债务人是不是逃债,将来有了钱该怎么办,这些问题也讨论了很久。所以后来有了债务人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在本案中,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214万余元债务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个1.5%的清偿比例是怎么来的?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陶先生告诉记者,“这个主要是去做工作,债务人没钱,债权人就说多少都要拿出来点是个意思,在这种前提下定了个1.5%(的偿还比例)。我们帮他测算过,按目前他的收入水平,在18个月内在3万多块钱是差不多。对他自己而言也是一种解脱。”
需要明确的是,个债清理当中,债务人已经履行了个债清理方案里面的义务以后,对豁免掉的债款,不要求债务人继续清还。当然,债务人觉得良心上面过不去,除了个债清理里面的义务外,再对债权人清还,这个也是鼓励的。
“一个人生命毕竟也就几十年,过了人生黄金期以后继续去奋斗创业,这个就比较难了,像褚时健这样的人,高龄创业又获得成功的是很少的。我们要鼓励这部分人生活下去,哪怕赚点小钱也可以,改善目前的生活状态。不然你一切消费、出行都被限制住了,那他这个人就会丧失生活动力,甚至走上极端都有可能。”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任定国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
试点探索:
面临现实困难,大胆尝试要有宽容心态
今年7月,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是浙江省委改革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温州在具体实践探索中,不仅积累了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也会面临现实中的困难。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陶先生认为,对债务人的资产调查是一个非常痛苦又耗时耗力的事情。“比如他名下有100个银行账户,近几年的账户都要进行分析和判断。有大额资金进出频繁的话,我们都会认为有嫌疑,要去做一个推定,这种是比较痛苦的。债权人如果能在谅解的前提下,有宽容的心态,案子的成功概率会比较大。”
在平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寿兵看来,试行条例是一种探索,要为司法的实务提供案例。清偿方案要得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的认可,需要把理性和感性放在一起考虑。先行先试会碰到一些问题,哪种方案能让人接受,原则性能不能兼顾到,这些问题加在一起会比较复杂。
除了法律制度层面上的问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难点也体现在对人性的考量上。现实生活中,由于债务巨大,如何提高债务人还债的积极性也一直是司法操作中的难点。
“方案提出有考虑到这个因素,本案中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债。为什么是50%?这个是考虑到全部拿出来可能会损伤债务人的积极性,拿一半出来(对积极性是一种保护)。我们要对人性基于一种善的考虑,提倡诚实守信,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林寿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实施意见》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温州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体现在增加了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的允许。“法院为什么那么多案子执行不了,有些真的是没钱,这类案子永远困在那里,人家要去看病,动车高铁都坐不了。所以我们要有一种科学合理的执行退出机制,让那些确实没有清偿能力的人,他能够有出门看病这些人最基本的需求。高铁只能二等座不能一等座,飞机只能经济舱不能是商务舱,实际上还是一种限制在里面。但这个对债务人还是有很大帮助。比如债务人生病,从温州去上海看病,绿皮火车要十来个小时,高铁过去只要三四个小时。这样对债务人比较人性。”
有网友曾对本案评论,债务人困难,债权人就不困难了?债权人的利益又该如何维护?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在林庭长看来,《实施意见》不是纯粹的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对债权人是一个公平的清偿,对债务人要求诚实守信,这两方面是相互结合的。根据温州中院对《实施意见》的解释,对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初衷是想保护诚信和不幸的人,但诚信问题该如何把关,这也是个难点。任定国律师告诉记者,在目前中国诚信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试点还是有很大难度。法院、管理人去调查债务人的诚信情况能力毕竟是有限。如果情况确实属实,会给债务人一个重新生活和拼搏的机会。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军权认为,难点在于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给予债务豁免。这个一致上会有难度,如果说债务人自己有诚意,那么诚意需要具体的行为做支撑。此前,温州中院聘任了首批15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咨询志愿者,项律师也是其中的一名志愿者。他告诉记者,志愿者目前主要是帮助债务人做个人申请的咨询和方案,同时宣传试点工作,给大家提供债务清理的另一个选择。
先行先试:
个人破产实践的“温州模式”
之前的新闻发布会上,温州市金融办党组成员、调研员陈国作称,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是温州市委市政府服务温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2019年,温州市政府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作为金改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立项推动。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公开发言中表示,在温州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大背景下,温州法院敢为人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贡献温州法院的智慧。
在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陶先生看来,温州这个地方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很多老板不容易,如果能救回一个企业家,可以创造很多就业机会。
平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寿兵认为,全国首例案件发生在温州是有一定关系的。一是温州经商人比较多,营商环境好,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二是怎样去理解对方的这种债务清理行为。比如有人(欠债 )是高消费和赌博导致的,这种一般是不能被人所理解的,把别人的钱拿去挥霍掉了是不能获得别人同情的。但如果是经营失败了,温州这块表现出一种宽容,大部分的债权人可以说能具备这样一种心态的,能够去理解别人这种创业艰难与失败。
“从个人角度,这种探索解决办法对我的办案也是一种促进。哪怕是失败的,失败在哪里,这些都是宝贵的经验,不一定都是成功和尽善尽美。我觉得现在最需要的就是一种宽容的机制,在大胆尝试中产生了误差怎么办,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包容。”林庭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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